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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2012年第一学期结束及寒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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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2012年第一学期结束及寒假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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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教发〔2011183

 

 

各区(县)教育局,局属各学校(单位),民办学校:

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即将结束,寒假即将来临。为做好本学期结束及寒假工作,使师生度过一个愉快、祥和而有意义的假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2012年元月15日结束,寒假元16日至218日。

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于2012219日学生报到,220日正式上课,73日结束。

二、认真做好本学期结束工作和假期各项工作

(一)认真开展教职工学习教育活动。各区(县)教育局、各学校(单位)要继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主题教育活动、“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专题教育和机关(校园)文化建设,要在放假前集中时间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乌鲁木齐市第十次党代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自治区教育工作会议和乌鲁木齐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要组织教职工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深入学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自治区教育工作会议精神 大力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深入组织学习讨论,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教育发展理念。各学校要围绕迎接党的十八大和“十二五”规划,深入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事迹,大力宣传党的光荣历史和丰功伟绩,大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理论,大力宣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辉煌成就,大力宣传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各族人民好的时代主旋律。

(二)统筹安排学期结束各项工作。各学校要对照年度工作思路、学期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年度和学期工作总结,查漏补缺,确保完成各项任务。按照素质教育和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要求,认真组织好期末测试工作,向家长和社会全面、科学、客观地反映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情况。

(三)切实加强假期师生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从本校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师生安全和学校稳定的需要,将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知识有效结合起来,开展好寒假前安全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确保师生和校产安全,倡导师生过一个文明、祥和、快乐、平安的假期。学期结束之前学校要通过校会、班会、宣传栏等形式,全面开展交通出行、饮食卫生、防火防触电、防毒防拐骗、家庭生活、户外活动以及特殊天气等全方位、全覆盖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以及教职工的自护、自救、防灾、逃生能力。要通过发放安全倡议书、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对家长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家长对未成年子女假期期间的安全防护,构筑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防护网,切实保障假期学生安全。内初(高)班学校要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在学生中大力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的防控意识;要加强公共设施的消毒工作,特别要加强学生食堂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四)开展丰富多彩的假期活动。各学校要结合学生生活实际,开展有意义的社会实践活动,认真贯彻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在全区中小学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通知》精神,开展“十个一”爱国主义主题教育活动,让学生度过一个丰富而有意义的寒假。

(五)严格值班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认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假期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放假前,各单位要对学校用电、用水、消防、门锁、锅炉、燃气和实验化学品储藏等各类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保停用设施、设备安全关闭。学校假期要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学校(单位)领导要亲自带班,保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特别要加强门卫管理和夜间巡逻,严防火灾、盗窃和其他突发事故发生,确保暑假期间教育系统的安全、稳定。

(六)严禁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各学校(单位)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自觉树立干净干事的良好形象。节日期间,各学校(单位)一律不准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安宁的春节。

三、几点要求

(一)坚持外出活动审批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外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组织师生参加各类集体活动,必须按隶属关系,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学校对发生的与学校、教师、学生相关的重大事项,必须在事发2小时内报市教育局。对瞒报、拖延不报的,在全市教育系统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与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取消借读费等惠民政策,严禁乱收费、乱办班、乱卖书等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各种补习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及高中非毕业班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

(四)坚决落实学校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区(县)教育局、各学校一把手要对安全工作负总责。对由于责任不落实而造成重大案件、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作者:管理员 来源:乌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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